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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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航空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简称VIS)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维护学校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航空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识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单位的办公、会务、宣传、环境布置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在使用山东航空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山东航空学院校徽标识已通过版权认证,版权归山东航空学院所有。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组成体系


第五条 山东航空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包括基础部分和应用部分两大体系。基础部分是对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规范,包括学校标识、中英文校名标准字体、标准色及其组合方式。应用部分是基础部分在办公、会务、宣传、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 山东航空学院校徽中的中文校名字体为毛体,英文校名字体为Century”字体,“1954”为学校建校时间。

第七条 山东航空学院中英文校名与校徽,以及中英文校名、校徽与各二级单位中英文名称、标识等组合使用时,应遵守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定的组合规范,规定以外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

第八条 山东航空学院校旗背景色有蓝、白两种颜色方案,中央印有竖式组合的校徽及中文校名,规格(尺寸)为:

1号旗:长288cm,高192cm,适用15米以上旗杆

2号旗:长240cm,高160cm,适用12米以上旗杆

3号旗:长192cm,高128cm,适用9米以上旗杆

4号旗:长144cm,高96cm,适用6米以上旗杆

5号旗:长96cm,高64cm,适用5米以上旗杆

第九条 山东航空学院标准色为梦想蓝(C100 M84 Y12 K2R26 G71 B142)、航空蓝(C83 M57 Y0 K0R52 G109 B181)。

第十条 山东航空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应用部分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办公会务:包括信纸、信封、笔记本、文件夹、档案盒、台签、名片、茶杯、纸杯、公文包、文化衫、PPT模板等。

(二)事务管理:包括校园卡、学生证、胸牌、录取通知书、邀请函、桌旗、校旗、竖旗、道旗等。

(三)环境导视:包括办公室标识牌等。

(四)包括其他需要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情形。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意识形态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和推广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全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划、审核、授权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管理机构。

(一)组织设计并不断完善《山东航空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手册》(以下简称“使用手册”),宣传推广并监督落实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

(二)管理和监督学校各单位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维护系统的统一性和学校的对外形象。

(三)会同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针对校内纪念品、宣传品等物品的设计制作、市场开发与经营中涉及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代表学校对外统一授权。

(四)会同学校办公室,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保护和维权,监督并纠正校内外非法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责任人,具体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实施、推广与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规范


第十四条 《使用手册》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使用手册》相应规范,不得擅自修改、变动、增减学校标识、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各单位新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校徽作为头像。个人开办的新媒体账号及建立的互联网群组严禁使用学校校徽作为头像。

第十五条 各单位代表学校承办的各类会议、活动,应将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元素作为会场布置、展示资料等宣传的主元素。

第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在制作《使用手册》中有示例的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所要求的规格制作。在《使用手册》中没有示例的,应遵守《使用手册》基础部分的规定,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制作使用。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不当或所制作物品质量低劣,学校将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任何以经营为目的,使用山东航空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元素的,都应当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书面申请使用许可,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后,报请学校批复。经批复同意后,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能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内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元素。未获使用许可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生产、制作和销售载有山东航空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元素的商品。

第十八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应通过党委宣传部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的授权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向校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十九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版权归山东航空学院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校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于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山东航空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单位和个人行为,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问责,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设计其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处、团委按照归口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