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9-22 浏览次数: 9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教职工系指我校在编在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国(境)系指所需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的出国(境)行为,主要包括出国(境)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就业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

第四条 在编在岗教职工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外事处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既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更应考虑实际工作需要,以保证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正常秩序为前提。

第七条 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离退休人员须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后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限、前往国家(地区)、经费来源等。

第九条 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申请人持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到外事处领取《滨州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出国(境)自费留学、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的,须提供国(境)外机构的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须提交保留公职申请书或辞职申请书。

2.申请出国(境)定居、就业的,须提供获准到国(境)外定居、就业的证明材料和辞职申请书(配偶是外籍人员的,须提供结婚证书)。

3.申请利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出国(境)旅游的,参团的需提供与旅游代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或其它书面证明材料。

4.出国(境)继承财产的,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材料。

5.以家属身份随任的,须提供配偶驻外工作单位的邀请函原件或证明材料。

6.申请出国(境)探亲、访友以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属首次申领、延期、补发、换发因私出国(境)护照的,须提交《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8.属首次申领、单独申请签注、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9.申请赴台探亲、定居的,须提供台湾亲友的邀请函、入台许可证明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10.其它需出示的材料。

第十条 出国(境)申请人持《滨州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所在单位、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外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由党委组织部进行政治审查,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外事处负责将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滨州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把关,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或个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国家规定的重要涉密岗位人员,要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3.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纪检监察部门、保卫或保密部门正在调查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5.具有其它不宜出国(境)情况的。

第十三条 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再次出国(境)前须按本规定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办妥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在出国(境)前到外事处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的在编在岗职工,离校出国(境)前必须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离校请假手续。

1.未满服务期的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申请辞职的,须按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未满服务期的补偿费、违约金和培养费;申请保留公职的,须按未满服务期的补偿费、违约金和培养费的金额向学校交纳押金(按时回校工作后,退回押金)。按我校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人员在服务期限内申请长期自费出国,须退还安家费。

2.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自费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及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的在编在岗职工的工资、津贴照发。

3.出国(境)定居、就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自离校之日起停发工资、津贴。

4.出国(境)自费留学的在编在岗职工自离校之日起停发工资、津贴。申请辞职者,办理辞职离校手续。申请保留公职者,参照《关于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暂行规定》(滨院政[2005]132号)文件执行;逾期三十天不归者,按擅自离岗处理。

5.其配偶为出国(境)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且婚后在国(境)外期限达一年以上国家公派人员的我校教职工,可申请出国(境)探亲一次,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的工资照发,停发津贴;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贴,保留公职;第七个月起按擅自离岗处理。

6.不享受出国(境)探亲待遇以及利用事假自费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探亲、访友、旅游或办理其它私人事务的在编在岗职工的出国(境)管理,参照《关于职工考勤的暂行规定》(滨院办[2006]34号)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的在编在岗职工应按时回校并及时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报到销假手续,人事处凭其所在单位的报到证明,恢复其工资、津贴等待遇。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回校后,领取并填写《滨州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在归国后七日内交外事处存档;赴台通行证由持证人亲自交外事处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未办理离校请假手续的因私出国(境)在编在岗职工,参照《关于职工考勤的暂行规定》(滨院办[2006]34号)、《关于对擅自离岗人员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滨院办[2006]33号)等文件处理。无正当理由,擅自出国(境)在编在岗职工所在单位逾期五天不报告情况的,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多发的工资、津贴从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校内津贴中扣除。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的离退休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前须到离退休工作处备案。离退休人员出国(境)后,在外一年以内的,国内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以及国家政策性补贴照发;超过一年的(获准定居超过半年的)需凭有效生存证明获取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以及国家政策性补贴。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在国(境)外期间死亡的,按国内标准发给丧葬等费用。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或个人因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审核(查)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或单位、部门工作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由外事处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要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有密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的批准,不得带出国(境)外进行交流,应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