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出国(境)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教职工系指我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系指国家公派、学校派遣团组(或个人)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执行公务或从事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业务活动,主要有公派长期出国(境)(三个月及以上)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两种形式。
第四条 外事处为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审批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为前提。
第六条 进行访学进修、合作研究、攻读学位、讲学等公派长期出国(境)的审批。
(一)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工作方针和“支持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以及产学研结合项目”的原则,为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服务。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勤奋,业绩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我校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取得硕士(含)以上学位且在我校工作两年(含)以上或取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且在我校工作五年(含)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外语水平达到相关出国(境)任务规定的要求。
4.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且身心健康。
5、曾获得公派长期出国(境)的教职工,回校工作两年(含)以上方可再次申请。
(三)公派长期出国(境)需履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审批、与学校签约等手续。
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出国(境)目的、时限、前往国家(地区)、经费来源等。
2.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申请人持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到外事处领取《滨州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同时提交国家或省相关文件(通知)、国(境)外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以及其它需出示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持《滨州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到所在单位、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组织部、外事处签署审核意见。
4.外事处负责将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滨州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和有关材料报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把关,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5.经学校研究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公证生效)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由学校资助派遣或进行校际交流的出国(境)申请人须向学校缴纳一至四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6.办妥出国(境)证件后,到外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人员由学校根据工作实际和任务需要确定。我校自组团一般三至五人,最多不超过七人,在外停留时间一次最多不超过十二天;外事处负责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须按组织管理权限履行审查手续,党委组织部负责对出国(境)申请人的政治审查,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须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转机票。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或个人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对国家规定的重要涉密岗位人员须严格审查。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全部从批准的出国(境)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教职工在批准期限内不发校内津贴。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延期许可,逾期三十天不归者,按擅自离岗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应自行购买覆盖出访期间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三十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公派长期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应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每三个月至少汇报一次工作、学习情况,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津贴正常发放。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承诺,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利用出访时间,勇于吃苦,勤奋工作,出色完成出访任务,严禁擅自改变批准的国别(地区)、身份、出访路线和任务、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等。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应及时向学校和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不受理因公出国(境)延期的申请。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须在回国(境)后七天内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违约者,按出国(境)前签订的协议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须妥善保管护照或通行证等相关证件。因公出国(境)教职工须在回国(境)七天内将护照或通行证等相关证件由本人亲自交外事处,领取并认真填写《滨州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情况报告表》;外事处负责撰写出访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或个人因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审核(查)手续,造成国家利益或单位、部门工作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的,由外事处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教职工通过因私或旅游渠道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有关的活动;严禁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永久居民身份证等。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遵守和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和风俗习惯,要讲文明、讲卫生、讲礼貌,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国(境)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有密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的批准,不得带出国(境)外进行交流,应保护学校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教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在国(境)外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损坏党和国家形象的,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国家损失的,按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