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留学生管理工作,保证留学生学习、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籍学生。
第三条 优先接收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可自行招收校际交流留学生和自费留学生,也可在事先征得原接收学校同意的情况下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四条 外事处为留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留学生招生办法、招生章程以及办理入出境、居留等相关涉外手续,并会同相关系(院)、部门安排留学生有关教学与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留学生持有效护照到外事处报到。外事处对留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后,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教务处备案。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至日前一周向外事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留学生到校24小时内,外事处会同保卫处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办理居留手续。
第七条 入校一周内,外事处组织留学生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交纳各项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校际协议或会谈备忘录确定,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八条 入校一个月内,外事处组织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到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办理体检手续,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回国,旅费自理。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学历生的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参照《滨州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滨院政[2005]96号)、《滨州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滨院政[2006]274号)执行;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须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外事处负责非学历生的学籍管理,并在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安排教学场所,会同留学生就读系(院)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选用教材等;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汉语为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也可为留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按照我校的作息时间作息,周课时按教学计划确定。接受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习培训和社会实践活动可灵活安排。
第十二条 留学生就读系(院)负责组织和落实留学生的常规教学和学习培训,并指派专人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须特别遵守以下课堂纪律:
1.按时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2.上课期间,不准随意出入教室,禁止吸烟、吃零食、接听电话、会见客人等。
3.因事或因病请假,须向就读系(院)请假,并在外事处备案;病假3天以上者应出具就诊医院证明。
第十四条 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参照《滨州学院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滨院政[2005]105号)执行,但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五条 留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参照《滨州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滨院政[2005]107号)执行;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必须用汉语撰写。
第十六条 学业证书
1.非学历生按进修计划修完课程,成绩合格,颁发结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2.学历生参照《滨州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滨院政[2005]96号)、《滨州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滨院政[2006]274号)、《滨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滨院政[2006]275号)等文件精神,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后,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3.根据留学生需要,可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十七条 参照有关规定设立留学生奖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入校两周内,外事处组织留学生到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并交纳押金100元人民币,离校时凭借书证退还押金。留学生应爱护图书,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出境;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限期离校出境。
第五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条 外事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协调安排留学生住宿场所,并保持留学生住宿场所的相对集中性和独立性;学生工作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购置宿舍设施。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应按规定房间住宿,交纳住宿押金500元人民币(离校退房时退还)。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必须填写“留学生房间物品登记表”,房间内物品的损坏或丢失,由留学生赔偿。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住宿场所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留学生离校后,应妥善保管留学生住宿公寓内的设备设施,以备下批留学生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应严格遵守《滨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安排,须特别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利用住宿场所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
2.保持室内外的清洁,不得饲养宠物。
3.酿成火灾者,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离开住宿房间时,必须关好门窗,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的亲朋好友来访,须事先报告外事处。未经允许,严禁在住宿场所内留宿他人。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我校的寒暑假;留学生国家的重大节假日,一般不放假,但可根据留学生申请酌情准假,每学年不超过两次。
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就读系(院)请假,并到外事处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因违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留学生本人自负。留学生严禁吸毒、赌博、嫖娼等不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有酗酒等不良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限期离校出境。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留学生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可按我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我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并自愿参加我校在重大节日举办的庆祝活动,可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参照《滨州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滨院政[2005]50号)进行管理。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留学生不得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可以举行庆祝其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活动,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外事处配合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负责联系留学生正常学习和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校外场所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