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籍教师的聘请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外籍教师的作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家外专局、省外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校工作,是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智力、学习和吸收国外先进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服务,为提高教育教学与科研水平服务,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服务。
第二章 外籍教师的聘用
第四条 外籍教师聘请工作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确保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凡可由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籍教师担任,杜绝以外籍教师充当一般教学工作者的现象。
第五条 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应在保证外语语言教学的同时,逐渐增加专业类外籍教师和短期外籍专家的聘请比例。
第六条 外籍教师的基本条件是:对华友好,为人正派,认真负责,关心学生,身体健康,年龄为22—60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学经历着优先。
第七条 外籍教师聘请的主要渠道为省市外事部门推荐、兄弟院校引荐、合作院校派遣、在职外籍教师推荐以及通过中介公司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每年5月、11月向外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外事处会同教务处、人事处对用人单位的教学和师资情况进行审核,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聘请计划确定一周内,用人单位需将外籍教师拟讲授的课程名称、周课时数、班级学生数以及使用教材和教学科研安排等报外事处,外事处负责联系外籍教师人选。若用人单位已有聘用对象的,需将聘用对象的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在中国境内其他单位工作过的外籍教师原工作单位的推荐信等相关材料报外事处,经审核后聘用。
第三章 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九条 外事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外籍教师人选、洽谈工资待遇、办理聘请手续、接送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外籍教师的工作、生活、交通、居留和日常管理等。外事处要对外籍教师人选进行认真考察,保证外籍教师的质量,及时总结外籍教师聘请工作特点和经验教训,每学期末,向校领导汇报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工作情况,确保外籍教师聘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外事处为所有外籍教师建立规范的个人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外籍教师的护照复印件、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精通的语言、详细家庭地址、通讯方式、在中国境内其他单位工作过的外籍教师原工作单位的推荐信、学期和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奖励情况等。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的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满,根据外籍教师的健康状况、专业水平、工作态度等实际表现,学校与试用合格的外籍教师签订工作合同,对合同期限、工资待遇、权利义务、国际旅费、人身财产安全、合同纠纷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外籍教师,限期离校,旅费自理。
第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体系中,外籍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工作制度,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教务处、外事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合理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
1.教务处会同用人单位安排外籍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负责外籍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价工作。
2.用人单位负责向外籍教师介绍本单位情况、教学安排或科研计划,并积极配合外籍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
(1)合理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作用。
(2)配备一名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或教学秘书)作为外籍教师的合作教师;合作教师的工作应适当折算成教学工作量,并纳入学期或学年考核体系。
(3)认真审定外籍教师讲课计划和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资料、影视资料等),合作教师或教学秘书负责外籍教师教学材料的复印工作,定期检查视听场所的有关设施,确保教学进度、教学内容的健康性和教学质量。
(4)严格落实对外籍教师的听课制度和评价制度,定期检查外籍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效果,并对外籍教师试用期间的表现做出综合评价。
(5)与外籍教师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外籍教师座谈会,对外籍教师在教学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予以解决或答复。
(6)确保学生出勤率,合作教师协助外籍教师维持好课堂秩序和课堂纪律,对节假日或学校临时停课、调课以及更改作息时间等信息,应提前通知外籍教师。
(7)组织外籍教师参加本单位的教学或科研研讨会,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8)外籍教师离职后,对其教学工作认真总结,评估外籍教师在工作期间的教学效果和聘用效益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有哪些经验教训等,写出书面总结,交外事处和教务处存档。对外籍教师好的教学经验要进一步消化吸收,为我所用,并采取多种形式与外籍教师保持长期的学术联系,争取更多的后续效益。
3.教务处会同外事处、用人单位做好外籍教师教学双向评估工作。每学期末,用人单位要对在本部门任教的外籍教师写出工作表现材料,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外事处和教务处存档。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外事处会同教务处写出书面报告,报请校领导签发奖励证书,并作为相关荣誉称号的候选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对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外事处、教务处会同用人单位对其提出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外事处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予以解聘,限期离校出境,离华费用自理;对用人单位、教学班级和学生存在的问题,教务处会同用人单位限期解决,否则取消用人单位两年的聘请计划。
4.外籍教师因故不能上课,须向用人单位请假,并及时补课,用人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向教务处、外事处备案;未经同意,外籍教师不得擅自变动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四条 生活管理是外籍教师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外籍教师聘用计划确定后,外事处将聘用计划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外籍教师的在校生活。
1.后勤管理处负责外籍教师居住场所的安排,按规定程序购置生活用具,及居住场所内的日常维修服务。
2.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电视信号的开通和维护。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按规定程序购置外籍教师居住场所的电器、家具和办公教学仪器设备。
4.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的工作合同,按时发放工资和相关补贴,及时报销机票、签证费、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合同期为一学年(连续两个学期),学校承担往返中国至外籍教师所在国首都间经济舱国际机票以及外籍教师来校任教与期满离华时的国内旅费;合同期为半学年(一个学期),学校承担往返中国至外籍教师所在国首都间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的50%以及外籍教师来校任教与期满离华时的国内旅费。原则上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予以报销国际旅费和签证费。合同期满后,外籍教师自愿续签合同且合同期为一学年,如不回本国,学校将给予中国至外籍教师所在国首都间经济舱国际往返机票费(以至少三种渠道提供的价格的平均值为准)的60%作为旅费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外籍教师应在国外自行购买覆盖中国境内的有效医疗保险。合同期为一学年(连续两个学期),学校在其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予以报销;合同期为半学年(一个学期),外籍教师自理。
5.办公室负责安排迎送外籍教师和集体活动的交通工具以及住所内电话安装工作。
6.安全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校园内和住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协助外事处办理外籍教师居留手续。
7.外事处负责安排外籍教师上下班交通工具,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外籍教师市内、外参观,适时举办文体或联欢活动,参加节日庆祝等,并负责统计节假日期间外籍教师的活动安排情况。
8.外籍教师离校,由外事处会同后勤管理处办理房屋及室内设备设施验收,验收无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到职后,外事处负责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外籍教师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外籍教师了解中国和学校,促其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有关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文化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应尊重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时严格要求外籍教师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资料、散布攻击我国政府的言论。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除按中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可享受圣诞节休假一天。合同期为一学年且续签合同的,享受带薪休假四周(一个带薪寒假或时间为30天的暑假)和假期旅游补贴(每学年为2200元人民币)。合同期内,超过四周带薪休假的时间,学校仅提供住宿条件,不再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到外事处备案。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因违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外籍教师自负。
外籍教师有吸毒、赌博、嫖娼等不法行为,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合同,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限期离校出境,旅费自理;如有酗酒等不良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解除聘用合同,限期离校出境,旅费自理。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应在学校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严禁外籍教师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调查活动以及私自开展“文化角”、“座谈会”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广大师生员工应增强政治敏锐感,注意内外有别,自觉维护民族尊严和民族形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